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
一、凡符合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要求生第二个子女的,由夫妻双方写出书面申请,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本人所在单位。
二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后,由主管主任、宣传员签字盖章后,报街道计生办审查,符合条件者发给《再生育证审批表》一式二份。
三、申请生育夫妻按要求填写《再生育证审批表》,并附有关证件(包括三张二寸母子照、第一个子女户口复印件、残疾证、离婚判决书、初婚证明等证明材料)交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盖章,并由中心户长、宣传员、社区签注意见后送街道计生办。
四、街道计生办审查由调查人员、计生办主任、主管主任、计生办、办事处签注意见后报区计生局审批,由区计生局调查审核,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,发给《生育证》。
五、领取生育证后怀孕的,不得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。溺婴、弃婴或者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要求再生育的,不发给生育证。
六、第一个孩子因病残儿的需出具病残儿病历及医院证明,经县级病残儿医学技术鉴定组鉴定后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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