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办理程序
一、办证对象: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异地经商、工作、生活的18—49周岁的育龄妇女。
二、办证时间: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。
三、所需资料:
1、未婚育龄妇女: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
2、已婚育龄妇女: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已生育子女的,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;计划外生育的,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;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。
3、办证机构: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齐全、有效的证明材料后,应当即时办理《婚育证明》。
4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街道办事处应当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《婚育证明》:
(1)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;
(2)申请人计划外怀孕未终止妊娠的;
(3)申请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;
(4)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;
(5)申请人弄虚作假,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。
5、《婚育证明》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。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《婚育证明》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,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《婚育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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